
大风新闻消息比较好的证券公司,今年64岁的龚先生是陕西安康旬阳市金寨镇人。2009年,他家门口的十天高速项目开工建设,并于2011年通车。因为高速公路临近其居所,直线距离只有20多米,路上车流量大,多年来龚先生一家人每天深受噪声困扰。
\n2024年10月,龚先生以其居住场所受十天高速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将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2025年12月30日,该案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宣判,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被判赔偿龚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n龚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目前他已提交上诉请求。
\n案情回顾——
\n十天高速距村民房屋27.5米
\n多次噪声监测均超出标准限制
\n2025年8月,华商报大风新闻对龚先生受噪音困扰遂状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一事进行了报道。
\n一份2024年8月旬阳市金寨镇政府对金寨镇沿高速线居民住户噪声监测报告显示,该镇寨河社区朱某某家二楼、权口村龚某某家门前、胡某某家楼顶3处监测点位,夜间噪声分别为66分贝、68分贝、67分贝,监测结果均不符合标准限制55分贝的要求。
\n针对高速公路噪声污染一事,2024年10月,龚先生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停止对他和家人的噪声侵害,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前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以及维权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该案于2025年1月立案,并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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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对龚先生位于旬阳市金寨镇权口村二组的居住场所进行噪声监测。相关报告显示,龚先生居住场所为两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大门正对十天高速公路,经激光测距仪测量,龚先生房屋距十天高速红线水平距离27.5米。最终鉴定结果显示,龚先生住所设置的三处监测点夜间噪声监测值,均不满足相关鉴定标准的限制要求,超出标准限制2分贝至9分贝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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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龚先生反映噪音污染一事,该公司已在相关道路安装了隔音板。
\n法院判决——
\n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n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维权费用等不予支持
\n龚先生状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经司法鉴定,案涉高速公路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室外噪声和室内噪声夜间监测值均判定为超标。高速公路噪声超标,一定程度上干扰和影响了原告龚先生的正常生活,妨碍其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对于构成侵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n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安装了声屏障,并据此主张已消除了噪声污染,但原告认为声屏障设置后噪声仍然超标,并无降噪效果。为了查明声屏障安装之后,高速公路营运产生的噪声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经法院释明,被告愿意承担监测费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监测,但因原告不配合导致无法监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主张成立,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停止对原告及其家人噪声侵害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n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精神痛苦,且夜间噪声超标会让人难以入眠、情绪烦躁,对此公众均普遍认可,且具有一定的科学理论基础。由于原告长期生活在高速公路夜间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其因噪声影响休息导致精神受到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结合该案实际,综合考量案涉高速公路噪声污染的时间和强度、原告受到的损害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n关于原告主张的2024年8月10日突发疾病在旬阳市人民医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17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被告的噪声污染行为与其此次入院治疗的病情之间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故对其主张的医疗费不予支持。
\n此外,因生态环境侵权私益诉讼中,原告主张的损失、费用应当是噪声污染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相关维权费用并非噪声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n原标题:大风追踪 | 高速公路离家不足30米,村民受噪声困扰十余年比较好的证券公司,一审获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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